华声在线3月26日讯(通讯员 陈建群)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消费者权益事关民生福祉,近年来,湘潭县人民检察院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严厉惩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检察履职,让广大人民群众吃的安全、买的放心,进一步增强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01|民以食为天 检察护平安
案例1:2019年5月,欧阳某某夫妇为了防止卤菜变质,将甲醛溶液稀释后非法添加至自制的卤菜中,再利用农村集市赶集时机将卤菜销售给周边村民。后二人销售的卤鸡爪导致数十人食用后出现头晕恶心、腹痛腹泻等症状,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经检查,现场提取的12种卤菜经鉴定后均发现含有不同程度甲醛成分。2020年,湘潭县人民检察院在对欧阳某某夫妇提起公诉的基础上,依法对二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二被告承担刑事责任,同时依法承担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湘潭市检察机关以此为契机,组织开展农村集贸市场流动摊贩规范管理专项检察监督活动,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合构建农贸市场、大型商超“监管员+检察官”协作机制,切实维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2:曾某在湘潭县易俗河镇经营一成人用品店,经营期间,从一上门推销人员处购得“勃龙伟哥”、“黄金玛卡”“玛卡伟哥”、“蚁力神”等多种“保健品”,在明知上述“保健品”中含有类似“伟哥”的成分情况下,为非法获利仍予以销售。湘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其经营场所现场查获十余种“保健品”。经检测,查获的“保健品”中均含有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俗名“伟哥”)成分。
“西地那非”已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其作为一种处方药,必须在医生指导下服用。消费者若擅自服用非法添加“西地那非”成分的“保健品”,非但不能起到“保健”的作用,反而可能产生健康问题,严重的可能危及生命。曾某销售含有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的保健品,即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予以销售,其行为侵害不特定多数人身体健康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湘潭县人民检察院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让其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承担惩罚性赔偿,以起到警示、教育和震慑作用,有效地体现办案的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大于天。上述案例中的被告人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无视食品安全底线,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湘潭县人民检察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通过积极监督行政机关移送案件线索,高质量引导侦查机关侦查取证,提起公诉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法能动履职,实现了对犯罪行为的全链条打击,回应群众关切,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02|假冒注册商标 检察来 “亮剑”
案例一:单某某等人在某电商平台注册了三家店铺。通过其他网络购物平台购进仿冒的金利来、七匹狼、稻草人等皮带扣头和皮带身,并自行加工成上述品牌的整套皮带进行销售。2023年,湘潭县检察院以单某某等4人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
案例二:2021年上半年至2023年6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使用刘某某等人的身份信息分别在某电商平台注册“开口乐槟榔店”、“潇湘好槟榔”、“开口笑槟榔”、“潇湘槟榔”等网店,专门低价销售假冒品牌的槟榔。周某某租用湖南省常宁市民房作为产品加工地,从他人处分别购入可直接入口的槟榔籽以及假冒品牌的槟榔袋,雇请当地居民包装成品,再安排郑某某等人负责经营销售、打包发货、运输以及加工过程中在包装袋上喷码等工作。经核实,周某某所经营网店销售额高达上百万。2023年,湘潭县检察院以周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
案例三:犯罪嫌疑人贾某某在自己灌装的白酒上使用剑南春、五粮液、泸州老窖等品牌名酒的包装并对外销售的行为系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非法经营数额达49万元,且假冒两种以上的注册商标,情节特别严重,2023年,湘潭县人民检察院以贾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批准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知识产权是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是提高企业市场竞争的有力武器,上述案件中的行为人,不仅侵犯了他人知识产权,损害商标权利人的信誉和口碑,还伤害了公众对于品牌的情感和认知,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湘潭县人民检察院坚持严厉打击制假售假侵权行为,加强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以高质量检察履职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助力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审:杨露 二审:卢小伟 三审:谢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