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11月30日讯 (通讯员 熊圆圆
舒钰) 欠款不还导致公司账户被法院冻结,日常生产经营受到影响,能请求以房屋作为置换担保财产吗?近日,汉寿法院审理了甲公司诉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甲公司为乙公司安装消防器材后,乙拖欠工程款迟迟不还,甲多次催讨无果诉至汉寿法院,请求判令乙支付工程款277万余元以及违约金121万元。
一审期间,甲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相应担保。汉寿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冻结乙公司4个银行账户资金170万余元。
保全措施采取后,乙公司向汉寿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并提供公司名下的8套房屋作为置换担保财产,但遭到了甲公司的拒绝。
汉寿法院立即对置换申请进行综合研判,全面评估涉企案件经济影响。通过审核账户流水,确定被冻结账户确实用于日常生产经营,冻结措施对目前乙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了严重影响。同时,对8套房屋进行价格评估,核实房屋总价值是否足以涵盖本案债务。
汉寿法院力争采取最佳处理方式,既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又将司法措施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降至最低,实现双方“共赢”。
法院判决,解除乙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裁定查封相应置换房产。
本案中,汉寿法院严格落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在充分考量申请人债权实现可能性的同时,不以申请人同意为必要条件,及时变更保全措施,既保障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也体现了人民法院切实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担当作为。
(一审:田镇圆 二审:刘乐 三审:谢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