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11月23日讯(通讯员 周腾 谢正霞) 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平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近日,怀化市沅陵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为营造稳定、公平的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2020年8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B公司负责向A公司供应未筛分碎石。而B公司则从C公司采购碎石以履行该合同,采购期间至今仍余15万元货款未支付。后来,由于B公司经营困难无法向C公司支付所欠货款,遂向A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一份,要求A公司向C公司支付剩余15万元货款,并从其在A公司的应收款中抵扣,但A公司拒绝该要求。随后,C公司将B公司、A公司一并起诉至沅陵法院,要求二公司共同支付货款及逾期支付货款产生的利息。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及时阅卷主持了调解工作,但是双方争议较大调解未果。最终,承办法官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认定C公司只能向原债务人即B公司主张权利,而不能直接要求A公司履行,即由被告B公司向原告C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5万元及逾期支付货款的利息。在本案宣判后,承办法官仍积极与三方当事人沟通,考虑到B公司的经营困难,以及B公司确实在A公司有货款的情况下,希望A公司体谅B公司和C公司的难处,能够尽快支付货款或者提前支付一部分货款给B公司来应对燃眉之急,最终在承办法官的耐心释法析理下,A公司同意在工程验收后尽快支付货款,C公司也同意再给B公司一些时间。
良好的营商环境是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而良好的法治环境则是营商环境中不可或缺的一环。近年来,沅陵县人民法院始终将涉案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摆在首位,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振企业创业信心,为沅陵引入外部投资、引导本地企业良性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一审:龙晓龙 二审:邓望军 三审: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