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11月14日讯 (通讯员 熊圆圆
胡佳) 近日,常德市临澧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森林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案件由临澧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成勇担任审判长,与两名审判员和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临澧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冠出庭支持公诉。
2023年1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郑某携带镰刀等劳作工具独自前往其田间劳作,并将田间砍断的枯草收拢在一处。当日12时许,郑某用其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收拢的枯草点燃进行焚烧,因当天风大且天气干燥,火势迅速顺着枯草旁的荒草丛燃烧蔓延,郑某虽极力灭火,但因火势太大无法扑灭,后引发森林火灾,导致部分林地及村民庞某耕地上自种杉树被烧毁。
经鉴定,此次森林火灾受灾林地面积4.54公顷(68.1亩),其中有林地面积为0.38公顷(5.7亩),灌木林地面积为4.16公顷(62.4亩)。此次森林火灾受灾林地中,国家公益林面积为4.37公顷,商品林面积为0.17公顷。经评估,此次森林火灾严重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火灾生态损害价值16720元,总体生态环境修复费用56900元。临澧县人民检察院以失火罪对郑某提起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因焚烧枯草不当,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失火罪。郑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认罪认罚,积极赔偿了庞某经济损失。法院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郑某认罪悔罪态度,以被告人郑某犯失火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
被告人郑某的犯罪行为造成森林烧毁,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为保障因被告人失火而遭受破坏的森林资源得到有效的修复,法院判令郑某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56900元、生态损害费用16720元,鉴定费6000元。
(一审:蒋俊 二审:王亚奇 三审:禹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