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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法草案提请三审:明确社区矫正机构使用电子定位的条件、批准程序和期限

2019-12-23 13:41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编辑:林风]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今天(23日)听取了社区矫正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对比草案二审稿,三审稿细化了对社会工作者所需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要求,明确了社区矫正机构使用电子定位的条件、批准程序和期限。


  社区矫正是完善刑罚执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社区矫正对象是指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我国社区矫正从2003年开始试点,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16年来,全国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431万人,累计解除矫正361万人,目前在册社区矫正对象70万人。社区矫正的人均执行成本只有监狱的1/10,社区矫正期间,社区矫正对象的再犯罪率只有0.2%。


  社区矫正法(草案)对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管理体制与工作机制、组织机构与工作人员、实施程序、监督管理措施、教育帮扶措施等作了明确规定。对比草案二审稿,此次三审稿中细化了对社会工作者所需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要求。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组织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或者实践经验的社会工作者,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并增加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职业保障”。


  草案进一步明确了社区矫正机构使用电子定位的条件、批准程序和期限。增加规定:“使用电子定位方法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不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期限届满后,经评估仍有必要继续使用的,经过批准,期限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同时,根据监督管理需要,增加两种可以使用电子定位的情形:一是,“拒不按照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被给予警告的”;二是,“拟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央视记者 张赛 魏帮军 付海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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