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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监护”事关重要 星城公证处来支招

2019-03-01 19:42  [来源:华声在线]   [责编:黄爱民]
 华声在线3月1日讯(通讯员 刘巧)近日,长沙市星城公证处成功办理了首例意定监护协议公证。

  张奶奶年近八十,患有多种疾病,近年来身体状况每况愈下,至去年,生活已无法自理,而且随时有失去自主意识的可能。张奶奶的老伴付某在生活上苛待张奶奶,甚至辱骂、殴打,张奶奶的儿子亦对母亲不管不顾。

  一次,张奶奶又被殴打,闻讯赶来的女儿将母亲送至医院,住院两天后,付某来到医院,不顾医生、女儿劝说,执意要接病情极不稳定的张奶奶出院,并声称“我是病人的配偶,是她的监护人,要听我的”。女儿据理力争,拨打了110才让母亲继续留在医院治疗。张奶奶和女儿都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张奶奶目前意识清醒,老伴居然如此对待,万一哪天意识不清,以后的生活该怎么办呢?

  也就是说,如果张奶奶母女不提前安排,那么当张奶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第一顺位的监护人是张奶奶的配偶。张奶奶和女儿的焦虑可想而知。

  四处碰壁后,张奶奶的女儿来到了长沙市星城公证处咨询,公证员刘巧耐心接待,为其支招一一办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

  根据申请人的情况,公证员为其拟定了意定监护协议书。协议约定:当张奶奶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女儿作为其监护人,照料生活、管理财产、决定治疗方案等;女儿则承诺愿意成为母亲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保障母亲的合法权益。为督促女儿正确行使监护权,公证员建议母女二人另选了第三人作为监督人,若女儿侵害了母亲的权益,监督人有督促改正、向法院起诉等权利。

至此,张奶奶放了心:一向孝顺的女儿必定会安排好自己的晚年生活;女儿也放了心,万一母亲真的不能表达意愿了,她也能理直气壮地说,我才是母亲的监护人!

  《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自然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正如《延禧攻略》中的魏璎珞说:人心存良善,更应懂自保。愿人人都能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尊严地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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