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8月27日讯(通讯员 唐国军)8月26日,一位汪姓男子骑着电动车上路放飞自我。然而,随心所欲的他不但撞上一辆正常启动行驶的小车受伤,而且还要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当日,汪某驾驶两轮电动车沿常宁城区泉峰路由西往东逆向驶入青阳路与泉峰路十字路口北侧路段,随即又斜向从停在路口等候绿灯通行的第一排车辆前面由西往东横过青阳路时,遇谭某驾驶小型客车沿青阳路由北往南绿灯起步,致使电动车左前部与小型客车右前轮碰撞,造成汪某受伤及两车受损。
事故处理民警勘查现场并调取案发时段电子监控后认为,汪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办案民警划分了事故责任:当事人汪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